贸促法﹝2013﹞014号
各有关签证机构:
近日接海关总署通报,台湾方面于2012年11月30日对其税则进行了调整,涉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项下台方降税产品共计三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列税号38249093,其商品范围为原税号38249099项下“二异氰酸二苯甲烷之寡聚物混合物(不包括第39093010号之商品)”。
二、新增列税号70200013,其商品范围为原税号70171000项下“专供制造半导体晶柱用之石英制坩埚”。
三、将原税号84159000项下商品调整至税号84159090项下。
我会优惠原产地工作系统已对上述调整作了相应更新。请各有关签证机构按台方最新税则指导企业申办ECFA原产地证书并认真做好证书签发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