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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会益阳商会章程(新)
--(2022年11月22日中国国际商会益阳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作者:    发布日期:2023-10-07 14:34:12    文档来源:市贸促会    已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国际商会益阳商会,简称益阳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YIYANG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简称YYCOIC。
第二条  本会主要是由在益阳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惯例,代表会员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从事工商活动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促进益阳工商企业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兄弟省市在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益阳开放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益阳支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会员与中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商协会和有关机构沟通,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和意见。
(二)参与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活动,向其推荐益阳工商界人士和专家任职,组织会员和专家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反映会员意见。
(三)与国内外政府部门、贸促机构、商协会、国际组织及企业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在境内外举办博览会、展览会、会议、论坛,组织会员参加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商务考察、项目对接等活动,协助境外经济合作区和境内产业园区开展推广和招商工作,为会员企业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服务。
(五)开展市场研究和经贸调研,编辑、出版有关出版物,建立数据库、网站和其他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发布经贸信息,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宣传推介国家对外战略和政策、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组织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六)与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部门、商协会及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事惯例,出具商事证明,认证商业单据,协助签发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以调解等方式解决企业间国际经贸纠纷;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代理和争议解决等专业服务;开展对外经贸游说和摩擦应对,组织、帮助和代理会员企业在海外维权,开展法律抗辩、公关游说、舆论引导和行业磋商,帮助会员企业防范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七)设立海外代表机构,为会员提供对外联络、市场调研、信息交流等服务。
(八)致力于与各有关组织的合作,为会员提供服务。
(九)根据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服务。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颁发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商会秘书处初审、秘书长、会长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新会员入会;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入会、依照程序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个理事单位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吸纳和罢免少数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其授权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会长联席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联席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会长联席会须有2/3以上成员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或其授权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联席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或其授权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联席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联席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选举;
(四)主持召开会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会授权,审核新会员入会并报请理事会确认;
(六)提名会员成为理事、会长联席会候选单位;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到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及以上成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会成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印章、档案、文件等资料由商会秘书处保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长联席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长联席会议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