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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会益阳商会章程
作者:李振    发布日期:2015-11-30 16:22:53    文档来源:市贸促会    已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益阳商会(简称益阳国际商会)系中国国际商会的地方商会,是由益阳市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全市性商会组织。益阳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为:YIYANG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第二条  益阳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惯例,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益阳国际商会是经益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益阳支会。益阳国际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益阳国际商会依照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益阳国际商会会址设在益阳市区,与益阳市贸促会合署办公。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益阳国际商会的职能:

(一)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和其他经济实体的业务需求;

(二)向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贸易信息和咨询;

(三)开展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各国和地区的经贸、技术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益阳市经济贸易、技术、法律等代表团出国进行访问、考察、培训、交流与经贸洽谈活动;

(四)加强同各国和地区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联系,进行经贸及有关活动,负责同中国国际商会相应的各国和地区工商团体驻益阳机构的联络工作;

(五)组织益阳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和团体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协调有关方面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工作;

(六)安排、接待、协调各国和地区来益阳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展览会,主办外国来益阳的专业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协调市内有关方面接待来益阳的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

(七)联系、组织益阳与国外的技术交流,负责国外新产品样本、样品和各种科技出版物的收集分发、陈列和展览;

(八)代理中外双方的商标、专利在国内外的注册、续展、转让等业务;

(九)担任代理人参与各种涉外经贸案件的咨询、调解、诉讼、仲裁活动;

(十)办理涉外经济贸易文件和单证的出证认证工作。包括: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和《转口证明书》,认证对外贸易单据,办理涉外经贸文件证明,代办申请领事认证;

(十一)为到国外从事临时进出口活动的公司、企业、团体和个人代办便利货物临时进出口的通关单证册(ATA单证册),对其提供担保;

(十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使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十三)沟通各类涉外经贸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十四)同各国和地区商会、工商会及有关的协会等签订双边合作协议;

(十五)推介组织劳务输出,引进专家、学者、设备、技术、资金;

(十六)指导益阳市县(市、区)国际商会和行业商会的工作;

(十七)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培训专业人才;

(十八)承办益阳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

(十九)开展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益阳国际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是依法从事工商活动的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学术组织或其他机构;

(三)近三年内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严重不良记录。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希望成为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请在入会申请书中表明意愿;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在商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商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联席会会议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

(四)支持商会的工作,必要时承办商会委托的工作;

(五)主动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宣布终止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企业停业或破产,团体、机构被撤销、取缔或解散;

(三)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四)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坏本会名誉或声誉的;

(五)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

第十四条  当选为副会长、理事的会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益阳国际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联席会,其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六条  益阳国际商会会员分三级:会员、理事和副会长单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益阳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国际商会益阳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四)听取会长联席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有关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并进行理事会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益阳市贸促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候选单位由上届理事会在会员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商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六)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七)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预算;

(八)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决定商会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十一)指导和协调县(市、区)和行业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人选担任,其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对理事人选作相应调整。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可因不再担任原职务而更换。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长联席会的职权是:

(一)研究商会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向秘书处提出工作要求;

(二)提名理事候选单位;

(三)在届期,决定吸纳新的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审议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提交;决定对预算的局部调整;

(七)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联席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决议须经会长、副会长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是益阳国际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带领下,协助处理商会具体事务。会长因故缺席时,由一名专职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本届理事会和会长联席会议;

(二)提名副会长候选单位,提交理事会选举;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商会出席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是秘书处的行政负责人和会长联席会议成员,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任命。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候选人。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会议的决议;

(二)主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在获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与财务人员研究制定商会年度预算决算;

(三)主持制定并实施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提出秘书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意见,提交会长联席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益阳国际商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需要,益阳国际商会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中国国际商会益阳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益阳国际商会理事会。